法律问答

我和房东签了三年的租赁合同,现在还有2年时间,其中规定了我不能转租,我把店铺的其中一小部分分租出去,现在房东说我违约了,这个算是违约么?他要我每月多交给他1000元房租,他算是敲诈吗?

2019-02-04 14:43: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需要仔细研究你的合同条款。 根据你所述内容,你有两种选择:
    1、转租出去,这是合同约定的你的权利。
    2、你直接退租,即中途违约。显然,这时候保证金不退。 至于你的前一句“在签订本合同时经甲方检查乙方房屋无损害后,将房屋保证金退还乙方,不及利息,”应该是期满无损房屋的,无息退还。后面一句“中途违约,不退保证金”是一个但书规定,即例外情形。 综上,建议你将房屋转租,但鉴于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租期,只有半年了,估计不太好租。那么,你只能与房东好好协商了。起诉,对你来说,胜诉的概率不大。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第二手老板未经房东同意而擅自将店面转租给你,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而收回店面。由此给你造成的损失,你可根据你与第二手老板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第二手老板赔偿。
    在第二手老板躲避不见的情况下,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他。
  • 你好,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2]第二十一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 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
    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建议与房客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解决。
    诉讼维权需要房东房产证,身份证,起诉状,去法院立案即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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