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74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权是以事故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共同书面申请为存在条件的。 第二,当事人是否参与、接受办案交警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当事人不会因为不参与、不接受调解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交通事故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进行调解。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 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