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专家您好:我在2016年期间在武汉一家测量公司上班,年底离职,但至今公司还有部分工资未发,每次问老板,老板就说”公司并没有说不发工资,等公司账上有钱之后会发,公司并没有说不发工资“,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保险,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请你指点迷津。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2-13 02:07: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在第三个月发放属于违法,如1月份工资在3月份发放就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如是离职结算,劳动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后15日内和企业结清工资。
  • 对于没有签合同的拖欠工资,劳动者维权的关键在于证明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你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相关证据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 1、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单位加班无薪资违反了我国劳动法规定;
    3、您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向您补发加班补贴和您的工资;协商不成的,您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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