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6年我和哥哥共同继承店面两间已经办理过户6年,同时有书面协议承担照顾父亲的主要责任,两人每年轮流接父亲到各自家中照顾生活起居,现各自轮流照顾12年有余,2008年我因为小孩增加、生意失败,家庭赚钱困难、收入下降,生活条件下降。从2012年底开始我接父亲和我共同居住,父亲嫌我家条件差,不愿前来。出现这种情况属于不赡养老人吗?对已经过户的店面父亲以我不赡养为由反悔并收回有效吗?这种情况我如何应对?

2019-02-18 09:18: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否则容易造成犯罪。
    《刑法》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指年满60岁的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情况后,要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索要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付给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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