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10年4月买的房子,但2012年4月也没有交房,合同交房日是2011年12月31日前交房,开发商没有延迟交房的电话通知,因为很多业主的反映的电话的催促,开发商决定4月1日交房,但去的时候电梯未安装完毕,不具备使用功能,室内,楼道都没有清理,开发商未能现示验房合格证,这样的房符合交房条件吗,我们能收房吗??

是主要的是房子结构极为糟糕,很多业主要求退房,请问能退吗,按照合同我们是有权退房的.

2019-02-19 01:51: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  
    一、买二手房合同没有写逾期交房的责任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因此,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不管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第四:购房合同上标明的交房条件。可以拒绝收房。
    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于一定的时间内取得上述证明文件并向你们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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