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北京居民死亡后注销户口有时间限制吗?如果未及时注销有什么后果?

2019-03-10 13:16: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准备注销户口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随取随注销,死亡时间超过一年的需要分管户籍的派出所领导审批,丢失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的需要街道居委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证明,分管户籍的派出所领导审批就可销户。
  • 公民死亡,死者家人办理死者的死亡证明时候,会注销死者户籍。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第四十八条死亡证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