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加入了一家刚刚开业一年多的新小公司。我签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当我进来时,我口头上说:试用期是三个月。合同的签订只有聘用日期,没有明确试用期满的日期。我刚在公司工作了两年。现在公司说我在试用期内被取消资格,并将解雇我。根据《劳动法》,我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雇用我的那个人说他将申请三天的工资补偿。这合法吗?

2022-04-02 20:15: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试用期超过约定期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 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解雇的有权要求赔偿。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同样对此予以保护。在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下,若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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