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欠我三个月的工资,所以我被迫辞职,并通过EMS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中说,我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公司同意辞职并将拖欠的工资存入我的工资卡,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我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仍然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2022-05-07 12:15: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多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分为4种情形:一是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打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符合相应的情形,具体是: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向劳动者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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