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请问我与公司的劳工合同即将于本月底到期,公司尚未通知续签合同,我本人也无意愿继续留在公司。当初入职时签订的劳工合同书面内容有写明是一式三份(雇佣双方各一,劳动部门鉴证机构留存一份),但实际我签字的只有两份,且公司强制要求将两份全部上交,我自己手上并无合同原件。此种情况可否待合同自然到期后自行离职?谢谢!问题补充:补充一点,我所在的公司是广州某著名建筑材料公司,不属于南京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4-02 15:55: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先与单位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或者是自己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金。

    2、不成的话,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还不行的话,就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处理比诉讼的处理要快一些。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到期,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应当依法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法律规定,劳动者入职必须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失业证。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如果员工不予续签,那么是可以办理离职手续的,和劳动仲裁是没有关系的。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单位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30天的额外补偿工资,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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