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们公司要缩编裁员,我们是行政职能岗,没有过错,只因公司单方要,裁员,而且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突然找谈话,劝退,请问,1:已经转正了的员工怎么样维权,可以申请什么赔偿,2:还在试用期的员工,需要怎么样维权,申请什么样的补偿,谢谢您。

2019-04-08 10:45: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的社保标准,应按试用期的工资来确定的,转正后才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 根据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一、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九个月违法,对于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应当按正式期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未签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至解除合同的前一日止共
    9.5个月。
      
    三、解除合同
      无故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共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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