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a医院上班,后调动工作,在a医院上班期间,单位只发80%工资,余下20%工资一般年底发,但尚未发完,以前年度欠下的工资要于近日补发,我去a医院要工资,a医院以我在医院工作期间外出培训一年,医院规定培训后必须服务年满5年,否则赔偿培训费和工资(但无文件规定)为由,要求a退还已发工资,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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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
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大大加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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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一个月的工作日是
21.75天。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按照1995年实施的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是44小时每周。(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周法定工作时间为44小时。)
但随后出台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每周工作40小时,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的规定来说,劳动法的规定44小时/周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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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用人单位有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里有约定,只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就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获得赔偿。
原劳动部《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加付25%的标准提高到了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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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