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跟现在的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想辞职,上级领导不批不让走怎么办,走了会扣我工资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4-12 18:49: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分析: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只需要提前需要通知即可,具体情况为:
    1、正常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即可,不需要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
    2、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都只需要的前3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即可,不需要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3操作步骤:
    1、提交辞职申请;
    2、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3、结算离职工资。
  • 劳动合同法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辞职的,只需按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用人单位领导不批准劳动者辞职的,或者用人单位不接受劳动者辞职通知的,不影响劳动者辞职的有效。
    同时,劳动者辞职的,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安排人员交接,或者故意不安排人员交接,然后以劳动者未交接工作为由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辞职到期后可以直接离职,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或克扣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