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宅基地被占用了18平方米,用来盖房子。我有什么办法可以收回被占用的宅地?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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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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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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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
五、
六、
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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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