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是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在上班途中车祸,我们交了工伤保险的,当我们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局作出的决定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不合法。但他们一直在扣我们的工伤保险呀,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

2019-04-18 18:27: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发生工伤24小时内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  

    二、发生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 工伤认定决定书(过行政复议期后、发票原件(本人签字)、 费用明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要求原件、复印件 、工伤待遇审批表、工伤职工如果放弃伤残等级鉴定、需本人书写放弃伤残等级鉴定声明。
  •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 关于工伤维权,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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