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儿子在学校里被同学打了,但班主任要求我们不要报警怕影响学校,我想想如果我一意孤行可能对自己孩子也不好,但我咽不下这口气可以不报警发律师函给对方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1-03 20:38:02
-
在我国小孩在学校打架致别人伤的,由打人者的监护人负责,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承担补充
侵权责任;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中学生在学校被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如果住校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被打,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住校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被打,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住校生在校期间被校外的人打,应当由该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若未尽到职责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