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采用虚假材料办理的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
2022-11-10 15:40: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申请人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条件下房产证过户无效。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房产证过户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 房屋买卖虚假诉讼应提供的证据有:房屋来源证明;房产登记变更的材料;房屋产权凭证;共有房产形成的证明;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进行虚假的房屋买卖提起诉讼需要上交房屋来源证明;房产登记变更的材料;房屋产权凭证;共有房产形成的证明;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其他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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