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卖方和买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卖方收取了买方的购房定金,但是,后来卖方拒不将房子过户给乙方。请问,如果走诉讼程序了,卖方除了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谢谢!

房屋买卖
2022-11-13 18:2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购房定金一般给售房者、不给中介,或者先行交付给中介由中介转交给售房者。定金是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购房定金是购房者对支付购房款义务的保证,购房者不想购买房屋是对自己作出承诺的违背,则卖方有权对定金进行没收,除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可以退回定金的情况下,买方还可以通过与卖方协商的方式退回购房定金。此外,如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或者无法履行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指民事法律事实中的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即因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导致房屋性质或者权限发生变化,因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者社会异常事件导致房屋已无交易过户的可能,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合同,退还购房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购房定金一般不给中介,应当给售房者,或者先行交付给中介由中介转交给售房者。定金是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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