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有个员工离职了,但是没给我办离职也没有交接盘点,造成公司损失,我要求赔偿合理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1-16 01:46: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离职未交接造成损失的,如果劳动者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辞职,而在这期间单位不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的,那么员工无需赔偿。但是员工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那么则需要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因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损益,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辞退无过错的劳动者的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职工离职未交接造成损失的,如果劳动者离职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且在此期间单位不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的,那么员工不要赔偿。但是员工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那么则需要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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