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8年11月份,我和前夫正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女儿的抚养权归我,前夫每个月给付四百元以上的抚养费,离婚后,因为我还需留在前夫那个城市工作,前夫的妈妈提出把女儿暂时放在她那里,她帮我带,每个月我按时给付生活费就可以了,而离婚后,我也每个月给付了三百块的生活费,别的生活开支除外,前夫的钱也由前夫直接给付给他妈妈,也就是七百块,半年后,因为我要回娘家的城市居住,从而选择带女儿回娘家,可是前夫的妈妈公然把我的女儿骗回去,让我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没有和女儿有半点联系,一直到国庆的时候,亲自去他那个城市,几经周折才能与女儿见上一面,本来抚养权就是我的,为什么现在反过来变得我和女儿见一面都困难了,请问一下,前夫是不是有侵犯我的什么权益,现在女儿还在他们家里,连过年都不让她过来给我爸妈拜年,请问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条例来告我前夫家。我前夫的女朋友没有生育能力,他现在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请问一下,如果我把抚养权给他的话,他需要给我做什么样的补偿?因为离婚的时候我就要了女儿的抚养权,别的啥都没要的。 2008年11月份,我和前夫正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女儿的抚养权归我,前夫每个月给付四百元以上的抚养费,离婚后,因为我还需留在前夫那个城市工作,前夫的妈妈提出把女儿暂时放在她那里,她帮我带,每个月我按时给付生活费就可以了,而离婚后,我也每个月给付了三百块的生活费,别的生活开支除外,前夫的钱也由前夫直接给付给他妈妈,也就是七百块,半年后,因为我要回娘家的城市居住,从而选择带女儿回娘家,可是前夫的妈妈公然把我的女儿骗回去,让我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没有和女儿有半点联系,一直到国庆的时候,亲自去他那个城市,几经周折才能与女儿见上一面,本来抚养权就是我的,为什么现在反过来变得我和女儿见一面都困难了,请问一下,前夫是不是有侵犯我的什么权益,现在女儿还在他们家里,连过年都不让她过来给我爸妈拜年,请问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条例来告我前夫家。<p><p>我前夫的女朋友没有生育能力,他现在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请问一下,如果我把抚养权给他的话,他需要给我做什么样的补偿?因为离婚的时候我就要了女儿的抚养权,别的啥都没要的。

2018-08-02 16:5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如果是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判决离婚时会在判决书上写明支付时间;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离婚抚养费支付时间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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