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
《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日(该产假天数已调整为现在的98天。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虽然这一细则规定历史久远,但并未废止。各地实践中也基本遵循该细则规定,按自然日计算产假期限,即女职工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如产假休假遇到法定节假日的,不予顺延或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