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怎么认定的

2022-12-02 09:28: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范围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可以通过如下规定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