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级法院能否指定管辖

2022-12-04 13:1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问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三节有所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你好,基层法院一般是一审法院,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最高院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 可指定管辖的情形有: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
    这两种情形都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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