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建筑承包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由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由仲裁机构仲裁”。后甲公司以乙公司无理扣除工程款和拒退保修金为由诉至法院。请问,法院是否应受理?

仲裁
2018-08-03 06:53: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发布执行)以及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发布执行),国家对房屋建筑的保修期有了新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2000年的保修办法中的关于最低保修期限规定比以往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体现出国家对消费者权益和工程质量的重视,也对建筑施工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规定的是保修的“最低年限”,而一些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常常会提供更长的保修期限,因此,实际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保修合同中可能会对“保修期限”有更高的要求。北京市2000年9月最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中的保修期限是空白的,需经双方协商填写。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往往会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房屋使用与保修说明书”和“保修服务卡”,但在其中可能只说明了保修的“最低期限”,而真正的保修期限应以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保修合同为准,用户如果需要,可以向开发商咨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