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11年7月进厂,在此期间,不知道什么原因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同别人有签订),也未购买保险(普通员工没买,管理人员有买)周六,周日上班只有一天是双倍工资,公司称周六上班按调休,周六上一天班就有一天调休假,薪资是普通工资!我于2012年3月份调休2天,结果事情没有办完,耽搁了一天!我当时以为没什么事,因为我并没有调休过,我有很多调休假!回来上班当天提交了辞职信(之前我也看过一点劳动法,知道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我当时的想法是公司并未少给工资,不想去伤害公司),是提前三十天按公司规定的形式递交的辞职信!近日快到期的时候结算3月份工资时我发现:当时迟了一天上班,公司已经记我旷工一天,扣掉3天工资,全勤奖和年资奖,很生气,请问公司这样扣我3天工资是否合法?我辞工快到期了是否还可以去起诉公司未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和没购买保险?我只是不想被记旷工,应该是我的我就要拿回来,不是我的我也不想要!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8-03 12:43: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劳动法没有旷工一天扣多少工资的,按现行做法,旷工当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除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外,不得额外扣工资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1、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并且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即可。并不需要什么理由。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工资,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没有同你签订劳动合同就与你发生了劳动关系,其事实本身就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此,你随时都有权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要求,并不需要向公司再递交什么辞职申请,也不需要公司任何人的批准。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公司还应当向你按每月双倍的工资标准对你支付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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