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前年上班,老板欠薪一直不给,过了劳动仲裁时间了,老板也出国了,该怎么办?

仲裁
2019-05-06 11:35: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 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法律规定的期限是60日以内,但是实际上由于劳动仲裁案件的爆发,仲裁委员会人手不足,很多案件的审理都超过了这个期限。
    因此对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在六十日内依法进行审理。
    但是也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 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公司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免除该义务。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动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切不可认为只要员工书面同意,公司就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对于社会保险费有没有时效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没有时效之说。
    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故凡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应全额补缴,没有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有仲裁时效。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故也同样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社会保险费争议的案件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年时效制度。
    本案中丁某在入职时就与公司约定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缴纳,2010年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更“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丁某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未向仲裁部门提起申请,也未发生时效中断的情形,过一年之后劳动者再提起申请的,则会丧失胜诉权。

    虽然在仲裁部门社保费的争议适用一年时效的制度,但若用人单位确有漏缴少缴情形的,劳动者依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后,如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应该考虑是否有可能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来对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这两种情形中,时效中断是较切实可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力求获得时效中断的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