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因工作和一个同事有过冲突,该同事对我有了言语上的侮辱,对我造成了很大伤害,我无法与其继续在日后工作中合作。但我的领导执意要安排我继续和该同事继续日后的工作,这部分工作本来是我本职工作的一部分,我如果拒绝做会有什么后果?如果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不能得到赔偿?烦请回复,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5-06 16:15: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1.您应该得到两月的经补偿金。
    2.解除劳务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只是补偿您每月的基本工资。
    3.超工时工资您要用工作时间证明的证据,比如说:工时卡的复印件/工时表的记录单。
    如果拥有这些证据,可到其注册区域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4.离职签字前,让公司负责人或您的直接上级领导把这笔钱的数额标注在合同上的一页或给您开出相关款项的证明。

    5.申请劳动仲裁时到公司的注册地,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社会保险稽查科。
  • 正常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的标准如下:
    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2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拖延不给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拖延不给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拖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经劳动监察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在一些省市,赔偿金只有劳动监察限期支付 仍不支付的劳动争议仲裁才支持。
  •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能及社保的转移手续等,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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