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孩子在为学校和同学无意相撞,同学却鼻梁骨折,责任如何划分?

2019-05-17 07:12:4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关于交通事故碰撞责任划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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