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产证需要在哪个部门办理

房屋产权
2023-05-12 17: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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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手续:
    1、提供所需材料(带上合同、身份证证件材料);
    2、进行产权登记;
    3、契税税率及缴款书的办理;
    4、领取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房产证应该到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两个部门办理。当事人双方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 办理房产证的部门是: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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