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