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产后45天收到传票(物业告业主不交物业费),有没有相关规定,产后多长时间内可申请延期开庭的间内可申请延期开庭的?产后45天收到传票(物业告业主不交物业费),有没有相关规定,产后多长时间内可申请延期开庭的?

2019-06-03 11:35: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交物业管理费属于违约不属于违法。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
    1、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所不同的,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面议洽谈而定;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在具体收取物业管理费时,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有些项目的收取方式较为灵活。
    2、物业费是业主支付给物业公司的,用于管理、维护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的费用。
    按照小区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按月定期缴纳物业费。若不按照规定日期缴纳,可能会根据物业公司相关规定收取一部分的滞纳金。
  • 你好,根据物业法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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