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别人把我的物品弄丢不愿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2023-10-24 18:10: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后拒不归还,且造成他人损失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3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等方式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在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对方付出的合理的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拾得遗失物拒不还,造成他人损失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3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无偿帮别人保管物品,造成了损失一般不需要赔偿。双方之间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后,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在这一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的,不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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