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2001年在国土局买了一块地,是政府拆迁的,我在盖楼期间,遭到附近还没拆迁居民阻扰,我为了能顺利盖好楼,和后面拆迁户签下了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现协议,在我购买国土土地上留下1.7宽路给他们当路用,还有我得提供一间车库给他们用,现在他们要把我当初留给他们路和车库出租给开大排挡,他们有权出租和变更当初用途么

2019-06-15 17:52:5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地申请表;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3组织进行地界、权属调查;4对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委托进行地价评估;5拟定变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核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6会审、拟文上报、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申报资料:
    1、用地单位提出的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2、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用地许可证》;
    3、原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书;
    4、改变用途土地勘测定界图;
    5、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承诺时限:5天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收费标准:土地出让金:
    1、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评估标定地价的40%以上。
    2、原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 拆迁协议签订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常识有哪些?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协议的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3、协议必须公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4、协议的法律效力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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