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是什么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2-14 12: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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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如下: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购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当某一公司出现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其他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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