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从2023年9月21日起在惠阳一家超市上班至2023年10月31日下午5点被店长告知明天不用来上班,理由是10月30日早上叫我拿些没用的废品去扔掉,当时我在干活并未认真听他说话所以没回应他,到10月31日下午5点左右告知我明天不用上班,理由是工作配合得不好,他叫我我没回应他说当他这个店长是透明的摆设一样的以此辞退我,让我15天之后再来结算10月份7000元的工资,当时我不同意15天结算工资希望当天可以拿到工资,后来说3天后结算工资,工作期间也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只说买一个意外保险,事实意外保险我也不知道有没有买,像这种情况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什么赔偿或者什么补偿吗

无故辞退
2023-12-22 17:20: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2.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向劳动局反应要回工资的方法:劳动者可以写举报信放在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投诉箱内;可以在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官网上进行举报;可以打投诉举报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 法律分析:要回工资的办法之一就是找老板协商,要回工资的办法之二就是投诉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假如用人单位还在正常经营,走监察投诉是很有效的维权途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