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效吗?有失公平,能撤销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2-29 17:10: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相对方后,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然,如果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撤回应当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发生效力。
    所以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时,建议还是与对方好好协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相对方后,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这种情形做出规定,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当然,如果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撤回应当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发生效力。
  •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况下,单位可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