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伙企业在未成立前签订增资合同,合同上只有合伙人签名,没有公章,后变更名称重新登记注册,没有资料可以证明前后两个不同名称的企业为同一个,原增资合同是否有效?

其它
2019-06-28 19:24: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5、从业人员名单;  
    6、出资权属证明;  
    7、合伙协议书;  
    8、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9、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1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含信息表)。  私营合伙企业注册步骤:  步骤
    一、到市工商局(或当地区、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窗口咨询,领取注册登记相关表格、资料。  步骤
    二、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步骤
    三、以核准的名称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股东将入股资金划入临时账户。  步骤
    三、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步骤
    四、将备齐的注册登记资料交工商局登记窗口受理、初审。  步骤
    五、按约定时间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缴纳注册登记费。  步骤
    六、在规定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 企业变更登记是企业法人在原登记注册主要事项发生变化后,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改变登记事项的活动。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机关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   公司签劳动合同时,公司有盖公章即可,不一定非要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签字的,实践中,劳动合同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二选其一,也可以同时出现。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5、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6、新合伙人资格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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