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不用暖气,收取过热费合理吗

业主维权
2024-01-27 08:0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定的供暖违约金通常都是一次性收取。用户逾期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物业不可以自行收取取暖费。物业公司只有在受供热公司委托的情况下才可代为收取取暖费,并且不得自行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法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由供热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接受委托代收取暖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取暖费计算如下:取暖费计算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主要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政策和运营公司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详细标准可以咨询当地物价部门和取暖运营公司的对外咨询部门进行获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