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1年育有一女,现想收养一孩,但计生部门以《收养法》中收养人条件“无子女”为由,不予开具相关证明,这样材料不齐,将无法办理收养证,意味着无法解决户口问题。请问,此事该如何处理??

收养
2019-07-04 09:57: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以上海为例办理收养弃婴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上海市居民为收养的弃婴办理入户需要入户申请书、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入户户主书面同意的意见书、拾获弃婴的报案记录、收养凭证等材料。
    弃婴收养户口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
    (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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