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龄来计算的,每满一年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而加班费一般是按劳动者日常工资的一定倍数在计算的,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一点五倍、二倍、三倍的标准来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