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住宅小区内哪些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小区物权
2024-04-24 01:09: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小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这里所指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等。
  • 你好,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是: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