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是: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
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