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我想请问我下,我是在政府的单位宾馆上班,也是拖亲戚介绍进去的,但是我只是里面的临时工,并没有签订什么劳动合同,当时只是签订了一份他们宾馆的工作合同吧,上面的内容大概是,只享受他们宾馆的基本工资,和年底的绩效奖,没有其他待遇,也没有交什么医社保,宾馆叫你走人,随时走人的,大概就是这个内容,因为我要上夜班,已经上了一年左右了,实在是上不下去了,有没有多余的休息,就是下夜班的时候,第二天可以在休息,就是一直这样导班,然后我原来给我们经理说辞职她说至少要提前两个月说辞职,因为我要招人,还要培训,都需要时间,意思就是不是你提前一个月说辞职就可以走的,然后我们老总又说 当时你进来,你亲戚说,你要做满两年,还说我们培养你这种临时工多不容易,如果你就要走,就扣你的工资,请问这个合法吗,我并没有签订什么做满两年的合同,我只是临时工,是不是提前一个说写辞职报告就可以了,不管一个月以后他有没有招到人,就都可以离职,并且不会扣我的工资 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16 11:29: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辞职报告按照以下方法操作,就不会对劳动仲裁有影响:
      
    一、辞职报告只是法律程序,无需太复杂;
      
    二、无须理由,也无须文采,防止过分语言对自己不利,如“抱歉”“歉意”“感谢”等;
      
    三、如:由于本人原因决定辞职,现依据法律提前一个月正式提出辞职,即最迟于几月几日正式离开岗位,恳请领导及时安排人员作工作交接,等等。
      
    四、应该提交辞职报告,否则公司算是旷工离职,一是会扣工资,二是可能拿不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能影响以后找工作。
  • 员工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是属于员工违纪,但是只要员工和单位完成交接,办理离职手续,单位都是需要和员工结清工资的。员工因为工资问题和单位出现纠纷,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索赔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者离职后,对工资有争议,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同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按时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条、打卡记录、工牌、工服等,并不能够因为临时工就不按时给付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