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村一处闲置地块,2009年5月,由省盖章(可能是浙江省农业局)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农转用),由镇政府(3人)和村委会(10人)组织,将12间地基以公开竟标方式下拍卖土地使用权70年,本人拍得一间,价为七万六仟元整,面积为4*12=48平方,同时经城建局盖章,允许建房。
现父亲名下有二间旧房宅基地,面积为100平方,全家共五口,分别是我的父亲、母亲、本人、妻子、儿子。现房子已经建好,办理土地证时,土管所要求将旧房拆除地基归还村集体,在当时拍下地基时后,村里没有提及拆旧房还地基的事情,收据上内容为地基款(不是宅基地置换),请问我一定要拆旧房归还村集体吗?我应该怎么办?村里这样做是否违规?

2018-08-17 21:02: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土地政策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也就是两者不能单独交易,不能只买房不买地,也不能只买地不买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筑构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也就是说只交一遍就可以了。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因此,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但作为农民只能有一处的宅基地,若转让之后,就不能再向村集体申请,即使申请了,也不会再批准的。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就可能导致房与地登记不一致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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