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前贷款买房子,婚后还了2年贷款,现在想做房产公证可以吗

公证
2019-07-25 19:06: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  婚前按揭购房,房屋的物权是属于购房者的,就算在婚后,用共同财产归还了部分借贷,但另一方并不取得对这个房屋的物权,更谈不上分割房屋或者所谓增值了,因为,房屋的帐已经结清,房屋的权利已经全部取得了,还贷,只是清偿银行债务的行为,跟房屋的产权,物权已经没有关系了。
  • 婚前买房的债务,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现在要离婚,由于房子是婚前财产无法分割不了,那婚前的债务是可以追讨的,婚后偿还债款的一方由于无法获得房屋的分割部分,则可以依法请求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 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财产若有约定归个人的,可按约定事项进行公证,不能单方面去公证,要由另一方授权或按约定协议公证,没有约定的应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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