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资4000元,月休2天,实际工作了17天,结算工资时是否应该按补加1天的休息即18天计算补加1天的休息即18天计算?月工资4000元,月休2天,实际工作了17天,请问结算工资时是否应该按补加1天的休息即18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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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大丰律师刘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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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为
21.75天,也就是日工资=月工资/
21.75,周六周日不计工资,但是法定节假日(比如元旦、清明)是要算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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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