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公司正式员工(已转正),因患尿毒症,公司给我休了三个月医疗期,期间按佛山最低工资80%发放,现医疗期已满,公司通知上班,我因还要继续透析治疗,不能返回工厂上班,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只肯按n+1方案补偿,无医疗补偿金,这样合理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04 15:30: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下面12种情况应当支付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相关知识点延伸阅读: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类情况经济补偿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京劳关发?1995?45号转发文中的第二条规定:劳动者由于下列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二类情况经济补偿办法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91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类情况经济补偿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京劳关发?1995?45号,转发文中的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由于下列情形被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③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而被裁员的。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计算。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 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拖延不给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拖延不给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拖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经劳动监察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在一些省市,赔偿金只有劳动监察限期支付 仍不支付的劳动争议仲裁才支持。
  •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由此可知,在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违法行为,须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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