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09年3月份在网上看见一拍卖公告,并购买该房屋。但是现在房管局却不给我过户,原因是这个房屋有纠纷,(这房屋的证件是齐全的)。现在我对这个房屋进行装修,却被城市综合执法局告知要拆除我的装修。我想问一下,我对这个房屋有没有使用权?如果我把该房屋拿水泥墙封了,合法不

拍卖
2019-08-10 13:26: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地产拍卖是指拍卖公司受银行、司法机关等单位或社会个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告房地产出售信息,通过竞拍人竞拍的方式使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委托拍卖房地产应提供的证件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明;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商品房销售合同;  ③在建工程包括:⑴计委批文;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⑸施工图纸;⑹其他资料。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有权处分房地产的文件,证明资料;  ①民事调解书、裁定书;②民事判决书;③协助执行通知书;④其他文件、证明资料。  
    4.房地产评估报告;  
    5.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 房产过户注意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 买房子没有办理过户,住房产权还是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是买家可以凭买卖合同,付款凭据,主张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过户住房,或可以要求终结合同,退赔购房款,支付违约金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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