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做人流在幼儿园请2个星期的病假,想回来工作。却告知班主任岗位没有了。我要求回归自己聘的岗位。但是园长给与的答复是没有了这个岗位了你在家休息等电话。让我觉得这是变相的辞退。。。与领导沟通,还找借口辞退是不是有权利追讨赔偿?在这新开的园做了2个半月属于试用期。而且辞退我的理由是不服从安排不符合他的应聘要求。。。。本人并没有不服工作安排,怎么去追讨工资待遇问题?为自己讨回下公道?

2019-08-19 20:37: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辞退人员,单位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 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 如果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不能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给您相关的劳动报酬的,您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来讲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您与单位是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单位不根据约定支付工资的,您可以持相关的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如果您可以证明对方承诺支付拖欠的工资的,从该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超过诉讼时效的即失去胜诉权。

  • 1、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投诉电话:12333;
    2、法律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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