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寒假期间在家附近超市做临时工,说好除夕下午三四点下班,拖到5点,领工资时还以临时工满勤也得扣100,最后生气说辞职,居然不给领当月工资,说下个月才给领,但会扣工资,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怎么采取措施维护自己利益

消费者维权
2019-08-20 13:34: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辞职后公司最后一个月工资中社会保险 会代扣到你社会在本企业的中止日期,如果没有中止交费则须代扣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保是公司提法定义务与责任,用人建立了社保关系则要按规定交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否则会造成断交费问题,与劳动者是不利的。
      同时,社保缴费都是公司缴费(大部分)+个人缴费(小部分)来构成,从情理法理上最后一个月工资都应扣个人应缴费部分。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公司应出具解除合同证明给你,写明你的社保缴纳基本情况,截至月份等。
  •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支付劳务费属于支付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该人员不属于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只是由于该劳务而发生的。由于该个人提供的是独立劳务,因此应纳营业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支付的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的计税标准),不可以作为三费的计提基数。
    而临时工属于企业的职工,临时工所提供的劳务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可以作为三费的计提基础。
    计件工资及其他临时工工资均可作为计提三费的基数。
  • 如果是由于以下原因提出离职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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