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4日,我舅舅一家人在平安财保公司购买了一份《平安“家财保”综合保障计划》保险。主被保险人为我舅舅的儿子,连带被保险人为舅舅和舅妈。所购险种中,包括有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舅舅的儿子和舅妈的意外险保险金额均为8万元,舅舅的意外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间均为一年。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猝死而造成身故的不赔。2011年6月17日,舅舅的儿子在一按摩中心接受服务时突然身亡。事发后,舅妈和舅舅向平安财保公司申请理赔。平安财保公司以舅舅的儿子系“心源性猝死”,并非意外伤害死亡为由而拒绝赔偿。请问,财保公司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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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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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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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① 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 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③ 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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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