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买下房子,前几年还交业务费,但从2008 07 01至2015 12 31就没有交过,物业那边也没有催过,但是在今年2016年初却突然要求我缴纳物业费四千余元,并附有律师建议,我想询问这是否超过物业费的时效?我是否必须去缴纳?如果不缴纳物业提起诉讼我的赢面大么?如果败诉会有除原本的物业费之外的其它费用或后果么?在居住期间,连续发生机动车被盗,汽车轮胎被戳破,物业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表示或给予任何处理,这是否可以影响交不交物业费?如果败诉有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补偿么(这些事情地方派出所有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